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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官网注册地址律师顾问法律顾问是不是律师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18 21:21:58点击:

  杏彩官网注册地址作者:张民元,高级律师,中观法律顾问CEO,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

  笔者在写了数十篇法律顾问的专业文章之后,仍有人在问我,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所以笔者觉得有必要给法律顾问下个规范的定义,列个规范的框架体系与提纲,以律顾问的视听。

  笔者的理解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是基于区别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或仲裁)而提出的一个总称类的概念。

  也就是说,法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诉讼法律服务(诉讼或仲裁),另一类为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服务又可以分为:综合性法律顾问(也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业性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三种类型(关于这个分类,笔者在文章中阐述)。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从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从事的业务中第(一)项是法律顾问,第(六)、(七)是非诉讼,第(二)(三)(四)(五)均为诉讼(含调解或仲裁)。

  而且《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也深知,正因为《律师法》对于“法律顾问”的定位边界非常模糊,从《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职责来看,“法律顾问”无所不能,是万精油型的法律,诉讼、调解、仲裁、非诉讼一肩挑了。所以可能从业了一辈子的法律人,也会质问:“法律顾问究竟是个啥?”!

  笔者说“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个定义许多法律人不会接受,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定义会抢夺许多正在执业中的法律人的饭碗。如果“法律顾问”定位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就意谓着许多正在担任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就不可以承接诉讼、仲裁业务了,这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职业挑战。

  但对于从事过多年法律顾问业务的执业律师,关于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个定义,一定能够接受,并且希望这个定义能够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因为长期以来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执业律师,无论是从心理上还是从身体上都已经承担不起法律顾问“所有法律服务一肩挑”的重担了。

  法律顾问立法上定义的边界模糊,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1)担任法律顾问,就意谓着要承担所有的法律服务,无论上班或者休息,无论白天或黑夜,而且法律顾问没有拒绝服务的理由,委托人的理由非常充分:“因为你是我的法律顾问!”;(2)委托人聘请法律顾问,就相信法律顾问可以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任何一件极小的法律事务若服务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委托人的不信任甚至被解聘,因为委托人也会学习《律师法》,法律规定“法律顾问就是要承担所有的法律事务”。

  对于法律顾问立法上的边界模糊,许多法律人都明知,专家学者也可能知晓,但没有人站出来为法律顾问呐喊,也没有学者呼吁“法律顾问要立法”,是因为这涉及到所有法律人的执业利益,如果法律顾问立法,对于法律人来说,是必须要“割肉”的。

  现实中的执业状况是:知名教授不仅承接全国知名的大案要案,而且也接受聘请担任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资深律师承接大案要案能提升知名度,担任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也是一种崇高的荣誉;刚出道不久的执业律师若能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本身就为其获得了稳定的诉讼案源;即使是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在其离任不满三年的时间里,担任法律顾问也是不用回避的。

  现实中的“法律顾问一肩挑”存在其合理性,也是现实法律服务实践的行业必须,但笔者在专业从事了近二十年的法律顾问业务之后,却声嘶力竭地书写文章,希望建立“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制度”、“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制度”,就是希望社会能实现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分工,将诉讼律师与非诉讼的法律顾问区分开来;将法律顾问的司法调解权从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分离出来;让法律顾问能够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成为诉讼律师和管理者法治管理绩效的考核者。有效的社会分工,才能带来有效的法制治理;合理的专业化凋整,才有可能带来和谐的法律执业,也才有可能提升法治管理的综合绩效,真正实现各尽其能、各司其职的法治管理综合秩序。

  笔者在多篇文章中一再呐喊:“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根本要旨是“建制度”,而不是普遍聘请法律顾问!”。

  笔者从事法律顾问业务二十年,深知诉讼律师和法律顾问从业道上的艰辛,若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之间不能够合理分工,而是继续执业混同并且相互拖累,可能会有更多的诉讼律师累倒在法庭上,当然也会有更多的法律顾问累倒在执业生涯里。诉讼律师累倒在法庭还有可能被追认为“烈士”,或者至少属于工伤;而法律顾问累倒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什么都不是,因为法律顾问的执业路程可能大多都是在非工作时间,而且处理的大多数事情可能都与法律职业扯不上太大的关系。但笔者在此不可胡视的强调:“这可能是大多数法律顾问的真实执业现状,维持法律顾问职业所依靠的并非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法律执业内容!”。

  笔者用了太多的笔墨,也流露出了太多的感彩,笔者只是想用二十年的心血历程来倾述,希望能得到社会同仁的感悟和认知:法律顾问的正确定义应该是:“法律顾问是所有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统称”。这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应该去为之努力的方向,我们的崇高职责就是推动法律顾问的立法,为法律顾问正名、正义、正职责,别让无数的诉讼律师和专业法律顾问累倒在自认为崇高而敬业的执业争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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